深工信規〔202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中“(二)培育接續發展的企業梯隊”的相關政策條款,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扶持計劃操作規程》,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8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工業企業在深穩定發展,提質增效,按照《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本市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扶持計劃下企業產值提升和企業梯度培育項目的申報、獎勵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扶持計劃項目實行自愿申報、政府審定、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對象、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扶持計劃的扶持對象為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的工業企業法人以及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工業企業。
第五條 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扶持計劃包含以下2個扶持項目:
(一)工業企業產值提升獎勵項目:對上一年度工業總產值及產值增速達到一定標準的工業企業予以獎勵;
(二)工業企業梯度培育項目:對工業總產值首次達到100億、500億、1000億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予以獎勵。
第六條 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扶持計劃的獎勵條件:
(一)工業企業產值提升獎勵項目:企業上一年度在深實現工業總產值達5億元及以上、工業總產值增速符合市政府當年確定的獎勵標準的企業;或當年新設立工業企業且當年在深實現產值達5億元及以上(數據以市政府相關部門核定的企業1-12月數據為準);
(二)工業企業梯度培育項目:自2021年起,企業上一年度在深工業總產值首次達100億元、500億元、1000億元及以上(數據以市政府相關部門核定的企業1-12月數據為準)。
第七條 申報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照有關規定不予獎勵。
第八條 對符合本規程第四條、第六條,且不存在第七條中不予獎勵情形的企業,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工業企業產值提升獎勵:按照市政府審定通過的標準予以獎勵。
(二)工業企業梯度培育項目:對企業工業總產值首次達100億、500億和1000億的企業,一次性獎勵分別300萬、1000萬和2000萬元,一次性突破多個獎勵檔次的,按最高檔次標準予以獎勵。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程序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操作規程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辦理流程等事項。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通過指定申報途徑申報,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書面申報書。
第十條 本項目所需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書、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和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初審。對形式初審合格的企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發市政府相關部門對數據一致性進行復審,確保與企業報送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數據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復審結果和項目扶持計劃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擬定獎勵方案,并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涉密或內部項目不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書面提出,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調查。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重新審核,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異議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獎勵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獎勵計劃。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請款手續后安排資金撥付。
為保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資金安全性,受資助單位在專項資金撥付前出現經營異常、破產等與原定績效目標偏離的情況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者暫不撥付財政資金。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編報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加強對獎勵項目資金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并開展績效自評,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并自覺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操作規程,在資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