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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 作者:szhoxin | 發布時間: 2019-07-19 | 7119 次瀏覽 | 分享到:
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深府規〔2018〕9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以下簡稱科技研發資金),是指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的并且納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預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用于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等活動的資金,適用于基礎研究專項(自然科學基金)、平臺和載體專項、人才專項、創新創業專項和協同創新專項等領域。
  第三條 科技研發資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學規范、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及執行,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技研發資金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
  (二)申請科技研發資金設立、續期、調整和撤銷,并按照程序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三)編制科技研發資金目錄、中期財政規劃和預算、提出科技研發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復的科技研發資金預算;
  (四)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集中發布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實行科技研發資金項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報指南(通知)發布、項目申報、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等環節;
  (五)儲備科技研發資金項目,受理和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資金撥付,組織項目驗收、資金追償,跟蹤、檢查科技研發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科技研發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并且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政策和項目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加強對第三方評審機構和有關科技服務機構的監督,依法制定相應懲戒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依法開展科技研發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
  (二)審核科技研發資金的設立、續期、調整和撤銷,按照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三)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科技研發資金預決算、中期財政規劃工作,統籌安排科技研發資金預算規模,做好科技研發資金的整體調度;
  (四)審核按規定提交的科技研發資金績效評價報告,適時組織開展科技研發資金政策和項目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五)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研發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科技研發資金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分工、支出標準和工作流程,履行資金使用管理職責。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按照規定申報項目,編制項目預算,并且對資金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建立健全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科學制定項目績效目標,及時開展績效自評,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三)按照規定和要求實施項目,落實批準的項目預算中的自籌經費,對資金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積極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審計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其他監督機構及其授權委托機構的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有關報表、科技報告等相關材料;
  (五)落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七條 科技研發資金主要支持以下對象或者項目:
  (一)科技創新理論、戰略、路徑與方法研究;
  (二)基礎自然科學研究、前沿技術應用研究、社會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創新,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等研發活動;
  (四)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科技成果產業化和技術轉移;
  (五)科技基礎設施配套及重大科技專項研發;
  (六)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
  (七)創新、創業、創客等相關的研發活動;
  (八)鼓勵企業、社會組織設立科研基金會,通過接受社會捐贈、設立聯合基金等方式籌集基礎研究經費,引導大型企業、民間資本投向基礎研究領域;
  (九)與增強深圳城市科技創新能力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擇優相結合、事前與事后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市場作用相結合,符合科技發展規律的本市科技研發資金投入機制,推動科技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對于特別優秀的項目,可給予持續性支持。
  科技研發資金資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資助,即項目申請單位在項目立項后完成前,獲得科技研發資金資助,按照項目合同書或者任務書要求使用資金;
  (二)事后補助,即項目申請單位已先行投入資金開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研發費用、績效進行審計或評估,并給予財政資金相應補助;
  (三)獎勵補助,即對項目申請單位已經完成的研發工作、獲得的科研成果或達到的技術水平,對其進行審核或認可,給予獎勵補助;對項目申請單位獲得國家、省科技計劃資助或國家級科技獎勵,給予獎勵或配套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創業資助項目給予創業補貼;
  (四)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科技研發資金使用評估結果,報經市政府批準,對科技研發資金投入方式適時作出調整。
  第九條 申請科技研發資金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冊,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機構,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
  (二)項目申請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誠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四)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請項目時未列入深圳市相關部門誠信異常名錄。
  申請的市科技計劃類別對申請條件有具體規定的,申請人應當符合該類別項目的具體要求。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預算編制流程和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并且同步納入部門預算編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目錄清單、申報指南應與科技研發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做好銜接。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厲行節約、統籌協調的原則。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預算包括資金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兩部分,事前資助的項目預算按以下要求編制:
  (一)來源預算總金額須與支出預算總金額相等;
  (二)支出預算科目主要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類(詳見附件)。
  市政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支出預算科目等另行調整。
  第十三條 項目總經費包括市級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銀行貸款等第三方資金。
  對于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的高校、科研機構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項目經費自籌部分不設強制性要求,市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另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可追溯確認前期預研和籌備的經費投入,作為項目承擔單位自籌部分確定項目預算,追溯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按照規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探索開展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改革試點,不設科目比例限制,科研團隊在符合下列使用要求范圍內,可以自主決定使用設備費用、人力資源、績效支出等費用:
  (一)科研團隊應當合理設置設備費在財政資助資金中的占比,項目承擔單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動的項目設備證明后,已有設備可按現值和在項目中的使用率計入自籌經費。同一項目設備可以用于不同科技專項,但不能重復計入不同項目經費。對單項20萬元以上設備儀器和軟件的購置費應單獨列示。
  (二)財政性資金占單位總收入低于50%的項目承擔單位,其自有資金超過項目總預算50%的項目,可以參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同類人員工資水平,列支人員費,使用財政科研經費的“人員費”資助項目承擔單位人員工資性開支。其他單位不得在科技專項經費中使用財政資金開支人員工資和福利。
  勞務費不設統一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以開支勞務費,同時將其“五險一金”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三)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適當向一線科研人員傾斜;科研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績效支出只能用于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應當由申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申報項目負責人和申報單位財務負責人共同確認。多個單位共同申請一個項目的,應當明確一個牽頭申報單位,并且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并由各單位相關負責人確認。
  第十六條 在項目總投入不減少的前提下,除設備費外,預算科目調劑權限下放在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可根據項目開展實際需求調整并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不超過設備費預算30%的額度內且不改變設備品目的,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設備需求自行調整設備費,并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條 各類資助方式的資金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前資助項目,在批準立項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資金使用合同或任務書。合同或任務書條款及有效附件中應包括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指標與項目資金支出預算、資金使用計劃等;對于需政府采購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另行按要求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二)事后補助、獎勵類項目,無需簽訂合同或任務書,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本單位研發活動;
  (三)對于自籌資金充裕的技術攻關項目承擔單位,可選擇“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方式,申請單位立項后先利用自籌資金進行項目研發,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驗收通過后可一次性撥付不限定用途的立項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項目資助計劃文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項目資金;對符合國家、省、市關于科研項目資金認定條件的項目資金,按規定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或其自行指定的結算戶,對于聯合申報的項目,資金撥付至牽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項目資金撥付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如發現項目承擔單位存在影響項目執行、影響財政資金安全的經營異常或者銀行賬戶凍結等異常情況的,可暫緩撥付資金。
  (二)在項目完成審核立項、簽訂合同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根據項目重要程度、資金需求緊迫性等提出申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在市財政部門提前預下達指標規模內預撥項目資金,確保科研任務順利實施。
  (三)對于事前資助類項目,屬于資助金額100萬以下的項目,可以采用簡化撥款流程,立項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屬于資助金額100萬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為企業的,在確保專賬核算和專款專用的基礎上,項目立項后撥付市財政資助金額的50%,按任務目標完成度進行項目監理,通過中期評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不再實行科研經費科目用款控制;對于其他項目單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按計劃按進度撥付資助資金。
  (四)對于事后補助、獎勵類項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資助資金的撥付方式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撥入基本戶或者其自行指定的結算戶的資金使用情況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備案,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相關會計準則進行核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對其中的財政資助經費和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并且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
  (二)基于市科技研發資金而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形成的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科技報告等資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三)科技研發資金通過項目經費的形式支持項目承擔單位科技研發及創新、創業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投資。
  第二十條 結余資金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次性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和孳生利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經復議后結論為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退回結余資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憑證,未按要求退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追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繼續受理該單位資助申請;
  (三)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除項目承擔單位退回結余資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憑證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追繳前期已使用資金;具體追繳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四)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撤銷項目的,退回全部資助資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憑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繼續受理該單位資助申請;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終止的項目視作該項目驗收不通過,按程序停止后續撥款,除追繳未使用的項目資金及孳生利息外,視情況追繳前期已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屬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機構經費使用應當符合下列具體要求:
  (一)市屬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規范科研經費使用管理;
  (二)市屬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機構直接費用由項目負責人支配,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
  (三)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費、會議費和績效費用等管理制度;
  (四)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可制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制度,并切實做好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五)市屬高校、科研院所野外考察、邀請外國專家來深交流等確無法取得報銷憑證的,應制定符合實際的內部報銷規定,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憑項目負責人簽名按規定程序據實列支;
  (六)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引進全時全職承擔任務的團隊負責人(首席科學家、技術總師)以及高端人才,可以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項目范圍、年薪制具體操作制度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并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編報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資金和項目情況實施跟蹤監控,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或采取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和資金績效總結報告等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視情形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評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扶持政策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后續支持、扶持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通過使用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研發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深財科〔2012〕16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立項尚未處理完畢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
目資金預算中支出預算的具體科目
  一、直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科研材料及事務費、人力資源費、其他費用等四項,具體包括下列方面:
  (一)設備費: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科研材料及事務費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
  (三)人力資源費包括:人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四)其他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其他費用。對于市財政資助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預算只要求編列一級預算編制科目,“其他費用”不超過項目經費總金額30%的,預算編制時不需提供測算依據。
  二、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科研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包括單位水電暖等消耗、管理費用、績效支出等三項。事前資助類項目均需設立間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