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研究開發項目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資助管理辦法
來源: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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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zho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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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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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發展,根據《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涉及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的資助活動。
國家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規定的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不屬于資助范圍。
第三條 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資助資金納入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預算,采取事后補助方式。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資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發布申請指南,組織開展項目受理、審計、評審和管理等工作。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申請指南提交資助申請,負責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職責。
第五條 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資助工作遵循“規范、簡明、高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企業研究開發資助項目
第六條 申請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或者上年度納入本市統計部門統計范圍的規模以上工業和服務業企業;
(二)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范疇,且上年度已向稅務部門辦理加計扣除申報;
(三)企業誠信記錄良好。
屬于規模以上工業和服務業企業的,應當建立內部研發機構,按照國家統計法規要求如實填報科技統計報表。
第七條 申請單位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項目申請書,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過系統打印已填妥確認的申請書;
(二)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第八條 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單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實際支出,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資助,具體資助比例根據當年申請企業數量和預算規模確定。
單個申請企業年度內資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 萬元。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項目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資助方式包括下列三種類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資助(以下簡稱“入庫企業資助”)、異地遷入本市的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資助(以下簡稱“遷入企業資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性資助(以下簡稱“認定獎勵性資助”)。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標準:
(一)入庫企業資助按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的10%予以資助,單個企業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只能申請一次;
(二)遷入企業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單個企業只能申請一次;
(三)認定獎勵性資助5萬元。
第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確定入庫條件,公布入庫企業名單。培育期為三年,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自動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入庫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獲得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資格;
(二)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當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審成績達標線。
第十二條 申請入庫企業資助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申請企業應當為上年度入庫企業;
(三)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范疇,而且當年已向稅務部門辦理加計扣除申報;
(四)企業誠信記錄良好。
屬于規模以上工業和服務業企業的,應當建立內部研發機構,按照國家統計法規要求已如實填報科技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申請入庫企業資助的企業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項目申請書,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過系統打印已填妥確認的申請書;
(二)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遷入企業資助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2018年1月1日之后異地遷入本市的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而且遷入已滿2年;
(二)遷入深圳市后連續兩年保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達到規模以上企業標準;
(三)企業誠信記錄良好。
第十五條 申請遷入企業資助的企業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項目申請書,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過系統打印已填妥確認的申請書;
(二)遷入前一個會計年度和遷入后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予以企業認定獎勵性資助。
第四章 立項撥付
第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科技研發資金支出預算,編制和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資助、入庫企業資助和遷入企業資助項目申請指南。
未按照申請指南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跨部門工作協商機制,對企業研究開發資助、入庫企業資助和遷入企業資助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要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核對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一致性;
(二)與市統計部門核查科技統計報表填寫是否規范,科技統計報表應報未報、企業內部研發機構應填未填的,不予資助;
(三)核查企業誠信及風險情況,申請企業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不予資助。
(四) 綜合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和稅務部門認定的金額,取較小金額,作為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實際支出。
第十九條 企業研究開發資助、入庫企業資助和遷入企業資助企業名單以及資助金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 日。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立項文件。企業研究開發資助、入庫企業資助和遷入企業資助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撥付。
認定獎勵性資助,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文件至各區(新區),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各區(新區)發放。
第二十一條 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不簽訂合同書或者任務書,資助資金由獲得資助的企業統籌用于本單位研發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要求,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不實申報的相關責任。對申報金額比稅務部門認定金額高20%以上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測企業,并會商稅務部門將其列為重點抽查對象。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撤銷立項并向社會公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屬于前款情況的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五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批準制定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單行資助方案,按照市政府批準制定的單行資助方案執行。
第二十六條 《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創新〔2017〕278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本市有關科技計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獲得《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申請本辦法資助時應當確保在上一年度該證書處于有效期內,方可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政策資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