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實施細則
來源: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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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zho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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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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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安全、高效、規范運營,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23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辦〔2018〕18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資金池是指由市財政出資設立,對加盟銀行為本市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實行風險補償的現金庫。資金池規模為50億元人民幣,下年度根據上一年度資金池資金使用情況,在主管部門對資金池的運營管理進行績效評價并經市政府審定后,將所需資金列入市財政局部門預算。資金池設立后,市各職能部門已出臺或將出臺的其他各類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類業務,統一整合由資金池實施。市各職能部門應加強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協同性和精準性。
不良貸款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深圳轄區(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注冊,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成立1年以上,所屬產業不屬于“限制”與“禁止”類產業范疇,以及不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與加盟銀行發生借貸關系,當期在國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結清本外幣人民幣(外幣按貸款發放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該種外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沒有中間價的按照現匯買入價折算,沒有現匯買入價的按照現鈔買入價折算)貸款余額合計不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
“限制”與“禁止”發展類產業根據《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的通知》(深發改〔2016〕1154號)劃定。當期貸款余額合計以放貸前3個月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加本次放貸金額為準。
第四條 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和其他類型企業貸款。
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2018年推動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8〕29號)規定口徑為準,即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的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小微企業主貸款。
其他類型企業貸款是指,除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以外,借款企業在加盟銀行將貸款項目錄入《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項目庫》時符合本細則第三條標準的企業貸款。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主管部門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監管執行部門為市財政局。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管理機構是指受主管部門委托并簽訂《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委托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協議》),依分工共同承擔資金池運營管理職責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投集團)和深圳市財政金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金融中心)。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加盟銀行,是指在深圳轄區內依法設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細則有關規定,且與資金池管理機構簽訂《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的各商業和政策性銀行。
對加盟銀行的風險補償,實行自愿申報、總額控制、依規審核和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資金池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牽頭制訂相關制度性文件。
(二)提出資金池年度預算建議草案。
(三)與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對管理機構、加盟銀行進行年度考核。
(四)負責資金使用安全,開展資金池績效管理,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五)負責資金池管理與運營的信息公開工作,將資金池的管理運行情況以及加盟銀行的年度績效評價情況與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財政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共享。
(六)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市財政局的職責如下:
(一)編制并復核資金池年度預算,聯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市政府審定后,將所需資金預算納入本部門下一年預算安排。
(二)組織實施資金池財政監督。
(三)根據需要對資金池資金使用情況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四)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 資金池管理機構的職責如下:
(一)高新投集團
1.建設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項目庫》《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不良貸款項目庫》《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不良貸款風險補償項目庫》和《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不良貸款清償項目庫》(以下分別簡稱《貸款項目庫》《不良貸款項目庫》《風險補償項目庫》和《清償項目庫》)。
2.受理、審核各加盟銀行不良貸款項目風險補償申請。
3.督促加盟銀行及時處置不良貸款,審核處置情況,核對風險補償銀行回款金額與實際上報金額是否一致,并做好回款臺賬。
4.負責建立和維護涉及風險補償的銀行、企業名單及各加盟銀行不良貸款額度審核,保護加盟銀行客戶信息安全等工作。
(二)金融中心
1.按相關規定管理資金池專用賬戶。
2.按本細則規定撥付經審核的風險補償資金,接收加盟銀行返還的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所得資金,復核加盟銀行對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核銷,按項目做好相關臺賬。
3.按需向加盟銀行和高新投集團提供相關資料,并配合對賬工作。
(三)管理機構建立資金池管理相關內控制度,每半年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資金使用、回款、核銷和資金池管理情況,配合各項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四)管理機構對加盟銀行客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其泄露或作為其他商業用途使用。
(五)實現資金池運營管理系統與深圳市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對接,更好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加盟銀行的職責如下:
(一)應制定或完善與資金池管理相關的內控制度,防范管理風險。定期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情況自查、自評,配合主管部門各項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激勵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信貸增長作用。
(二)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
(三)將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按程序錄入上述各項目庫,對入庫貸款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確保申請風險補償的不良貸款項目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
(四)負責貸款項目的管理,匯總本行貸款項目和風險補償項目,按規定申請補償資金、上報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情況、返還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所得資金并做好臺賬,妥善保管申請資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
(五)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處置工作,收回的資金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償比例和時限返還金融中心。對經盡責清收仍確定無法收回的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核銷并報請管理機構復核。
第三章 補償對象、條件與標準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對象為加盟銀行,資金池資金專項用于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加盟銀行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發生的不良貸款進行風險補償。
第十三條 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項目評定為不良的時間須在入《貸款項目庫》之后,未及時錄入該庫的不良貸款和非流動資金貸款項目不良貸款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貸款項目包括信用貸款,保證擔保貸款,共同借款人(企業主與企業共擔債務)貸款,動產、不動產及權益類抵(質)押貸款等,但不包括已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或納入財政再擔保以及享受其他同類風險補償政策的貸款。
第十五條 不良貸款項目的補償條件:
(一)該筆不良貸款符合本細則中對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的定義。
(二)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商事主體)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
(三)不良貸款項目符合國家銀保監會頒布的“不良貸款”分類標準,且該筆貸款利率上浮未超過國家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0%。
第十六條 不良貸款項目的補償標準:
(一)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以其首次入《貸款項目庫》時當期在國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合計為補償比例確定依據,按以下標準補償:
1.不高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給予該筆不良貸款(本金余額,下同)40%的風險補償。
2.超過500萬元但不高于1500萬元人民幣的,給予該筆不良貸款30%的風險補償。
3.超過1500萬元但不高于3000萬元人民幣的,給予該筆不良貸款20%的風險補償。
(二)對納入市發展改革委戰略性新興產業信用貸款項目庫的企業貸款,給予不良貸款本金余額50%的風險補償。
(三)對納入市科技創新委銀政企合作項目庫的企業貸款,在本條第一項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10個百分點補償。
(四)該筆不良貸款屬于借款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首筆貸款,或是以純信用、知識產權、應收賬款和存貨抵(質)押等方式獲得的貸款,在本條第一項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5個百分點補償。
(五)對各加盟銀行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新增(展期視同新增)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在本條第一、二項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30個百分點補償,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該筆不良貸款本金余額的80%。
(六)本條第五項情形以外的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風險補償比例累計最高不超過該筆不良貸款本金余額的50%。
第十七條 對加盟銀行入庫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中,當不良貸款項目本金總額超過該銀行入庫貸款項目本金總額的3%時,即暫停辦理該銀行入庫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內,恢復辦理該銀行入庫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
第四章 基本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與資金池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
加盟銀行與資金池管理機構協商簽訂《合作協議》,確定合作細節以及獎懲機制。
第十九條 加盟銀行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在每季度前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上季度(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據記載日期為準)發放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深圳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的主要數據錄入《貸款項目庫》。
(二)在判定《貸款項目庫》內的貸款項目為“不良貸款”的2個月內,向高新投集團申請將該貸款項目轉錄入《不良貸款項目庫》,上傳入《不良貸款項目庫》前5日內的《征信報告》,并及時提出補償申請。
(三)在不良貸款項目補償資金到賬后的5日內,將該不良貸款項目轉錄入《風險補償項目庫》,并依據《合作協議》立即啟動清收等處置工作。
(四)如已補償貸款項目從“不良”轉為“正常”或“關注”,加盟銀行應在5日內向高新投集團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由高新投集團將該筆貸款項目轉回《貸款項目庫》,并將已補償資金返還至金融中心。
(五)在完成對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處置工作(包括處置所得資產情形)的5日內在系統內提出清收申請,由高新投集團將該筆不良貸款項目轉錄入《清償項目庫》;經高新投集團審核后,加盟銀行將所得資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訴訟仲裁等費用的全部償債資金)按該不良貸款項目補償比例返還至金融中心,返還資金最高不超過已補償資金;分次收回的,應按前述規則于每半年度前5日內在系統中上報清收及資金返還信息,將之前收回的資金按補償比例返還給金融中心。
(六)對于經盡責清收仍無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貸款,加盟銀行應查清責任,根據國家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等有關規定,按法定程序核銷不良貸款,并實行賬銷案存管理。加盟銀行應在核銷批準文件下達10日內向高新投集團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向金融中心報送該貸款項目核銷資料,金融中心復核無誤后按有關規定進行核銷。
(七)加盟銀行應于每半年度前5日內更新不良貸款項目以及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資產清收情況相關信息,匯總補償資金申請情況、清收資金返還情況、呆賬貸款核銷情況,并向高新投集團提交相應的《不良貸款確認表》《補償資金申請明細表》《清收資金返還明細表》《不良貸款追索明細表》及《呆賬貸款核銷明細表》。
(八)加盟銀行應于《貸款項目庫》中正常貸款項目到期結清的3個月內于資金池管理系統進行結項操作。
第二十條 資金池管理機構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團在收到加盟銀行提交的不良貸款項目補償申請資料后,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加盟銀行,加盟銀行可對審核結果申請復議。
(二)通過審核的風險補償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于每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集中網上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風險補償項目資助計劃;公示有異議的,由高新投集團開展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結論。
(三)金融中心按《合作協議》規定,自收到風險補償項目資助計劃下達文件及相關資料起5日內將風險補償資金劃撥加盟銀行專用賬戶,并向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四)高新投集團應持續跟蹤、督促加盟銀行對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處置工作,加盟銀行完成不良貸款清收后,管理機構就該筆清收所得資金進行核賬結項。
(五)高新投集團每半年統計各加盟銀行的補償資金申請情況、清收資金返還情況及不良貸款追索情況等,并向主管部門報送統計結果。
(六)對于確已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管理機構應在收到加盟銀行核銷批準文件10日內完成審核,并反饋審核結果。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加盟銀行不良貸款補償核銷情況進行匯總,每半年度將此類不良貸款信息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加盟銀行在2019年1月1日至本細則實施前發生的共同借款人、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不良貸款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加盟銀行在本細則實施后30日內將尚存余額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貸款項目的主要數據補錄入《貸款項目庫》,向高新投集團申請將2019年1月1日后新增不良貸款項目轉錄入《不良貸款項目庫》,并及時提出補償申請(申請補償金額應在前述標準基礎上扣除已追回資金),申請資料包括放貸前3個月內和入《不良貸款項目庫》前5日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報告》。
(二)高新投集團在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后30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加盟銀行,加盟銀行可對審核結果申請復核。
(三)通過審核的風險補償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集中網上公示,后續工作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流程辦理。
第五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預算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年度預算草案,納入市財政局部門預算管理,與部門一般公共預算經費同步編報預算: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在下一年度單位預算方案首次報財政部門前二周,提出下一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的規模,并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預算。
(二)市財政局按預算管理要求進行審核,將專項資金預算與部門一般公共預算經費一同上報市政府審定,報市人大審批通過后,將專項資金預算撥付協議委托資金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的可進行預算調整:
(一)當年出現超計劃的重大支出項目,按規定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增加預算需求,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按預算調整程序辦理。
(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設定以下3個指標對各加盟銀行進行年度績效評價:
(一)當年《貸款項目庫》入庫貸款總額。
(二)當年《貸款項目庫》入庫中小微企業家數。
(三)當年中小微企業貸款總額同比增速(以下簡稱“同比增速”),即本條第一項入庫貸款總額增量與上年度入庫貸款總額之比。該指標自資金池啟動第二年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對加盟銀行的年度績效評價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級。
加盟銀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年度績效評價為“優秀”:
(一)從高到低排列,《貸款項目庫》入庫貸款總額排名在前60%(含本數)或入庫中小微企業家數排名在前60%(含本數);
(二)從高到低排列,當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含本數);
(三)無違反本細則之行為。
加盟銀行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一、三項的規定,且當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不含本數)至30%(含本數),年度績效評價為“良好”。
加盟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績效評價為“不合格”:
(一)當年《貸款項目庫》入庫貸款總額和入庫中小微企業家數同比均出現下滑(所有加盟銀行均出現下滑情況除外);
(二)有違反本細則之行為。
加盟銀行不屬于上述第二、三、四款規定情形的,年度績效評價為“合格”。
第二十六條 加盟銀行連續兩年測評為不合格的,即取消其加盟資格,2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加盟。
第二十七條 加盟銀行應依據本細則規定于每年2月末前對其上年度服務中小微企業的效果進行績效評價說明,并報高新投集團進行復評和評比排名,復評和排名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健全監督機制,對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日常監督和檢查,并聯合市財政局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由第三方中介機構負責審核的項目,采取檢查、抽查、事后評價等方式,對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第三方中介機構因自身原因發生審核錯誤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對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結果抄送市財政局;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單位申報項目資格審查、安排年度預算和加盟銀行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評價。
第三十條 對于加盟銀行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市財政資金、未按有關規定準確對貸款風險分類或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冒領、截留、挪用、擠占資助資金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所有補償資金,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銀行資格,涉及違反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的,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單位,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處理結果通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評審、評估和審計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中介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與補償資金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按照國家、省、市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截至申報之日加盟銀行有因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至非生產經營而導致重大行政處罰或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重大案件等行為的,一年內不得列入資助計劃。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構在資金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加盟銀行或借款企業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管理資格,通報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補償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資金池資金預算執行、使用及管理等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償專項資金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深工信規〔2019〕1號)同時廢止。